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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行快遞-郵政法規修訂宣導公告,信函文件等品名不可受理。
依據郵政法第六條,以下為本公司無法承運之內容:
1.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公法人、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、文件等均不予承運。
2.個人/非公家機關之寄件品名如下均不可承運(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運費低於104元以上除外)。
 A.不可受理品項:
文件、標單、明信片、郵簡、信函、資料、發票、訴訟文件、公文、身分證明文件、報名表、申請書、帳單、訂單、報價單、繳費單、通知單、保險單、文書
B.可受理品項:印刷品(書/雜誌/DM)、食品、小包、包裹、物品

郵政法第六條(不可受理文件類包裹範圍如下)
1.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,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。但國內、外互寄之跨境文件,不在此限:
一、明信片:指書於單一紙片上,不加封套交寄,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、規格製作之文件。
二、郵簡: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,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、規格,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。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,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,為特製郵簡。
三、信函: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,但不包括明信片、郵簡、印刷物、盲人文件。
(一)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公法人、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。
(二)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,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(即$104元)。
2.運送業者,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,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。
 
違反第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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